(1)管道清扫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站工艺管道应采用气体吹扫;
2)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公称尺寸小于 DN100 或长度小于100m
的钢质管道, 可采用气体吹扫;
3)公称尺寸大于或等于DN100
的钢质管道宜采用清管球(器)的方式进行清扫。
(2)输配管道清扫出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出口端正前方应无建筑物。
(3)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吹扫应按先主管后支管的顺序进行吹扫,赃物不得进入已吹扫合格的管道;
2)每次吹扫钢质管道的长度不宜大于500m, 聚乙烯管道每次吹扫长度不宜大于1000m;
3)当管道长度大于200m,
且无其他可储气管段或容器时,可采取分段储气、轮换吹扫的方式;当管道长度小于200m
时,可采取分段储气、轮换吹扫的方式;当管道长度小于
200m
时,可采用管道自身储气放散的方式吹扫,打压点与放散点应分别设在管道的两端;
4)吹扫口与地面的夹角宜为30°~45°,吹扫口管段与被吹扫管段应采取平缓过渡的方式对焊连接,吹扫口的最小公称尺寸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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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端管道公称尺寸 |
吹扫口最小公称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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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150 |
与管道同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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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DN≤3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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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300 |
250 |
5)输配管道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不得采用氧气和可燃气体;
6)吹扫气流速度不宜小于20m/s, 且不应大于30m/s;
7)吹扫压力不应大于0.2MPa;
8)当目测吹扫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检验, 5 min
后靶上无铁锈、尘土、水或其他杂物可判定为合格。
(4)采用清管球(器)清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管进出口应采用临时收、发球(器)装置;
2)管道直径应为同一规格,不同管径的管道应断开后分别进行清管;
3)对影响清管球(器)通过的管件、设施,在清管前应采取必要措施;
4)清管时最大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压力,且不应大于0.8MPa。
(5)清管合格后,设置清管球(器)装置的输配管道应在施压前后分别进行测径。测径板通过管道后,无变形、无褶皱可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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