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
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2)建筑场地为I
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建筑场地为Ⅲ、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 .30g
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 和9度(0
.40g) 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3.5-1划分为四类,其中I
类分为 I。、I₁
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3.5-1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可按表4.3.5-2划分土的类型。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 m
|
岩石的剪切波速或 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
场地类别 |
||||
|
I。 |
I₁ |
Ⅱ |
Ⅲ |
IV |
|
|
v,>800 |
0 |
||||
|
800≥v,>500 |
0 |
||||
|
500≥v,>250 |
<5 |
≥5 |
|||
|
250≥v₅>150 |
<3 |
3~50 |
>50 |
||
|
v,≤150 |
<3 |
3~15 |
15~80 |
>80 |
|
注 :表 中v, 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
土的类型 |
岩土名称和性状 |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
|
岩石 |
坚硬、较硬且完整的岩石 |
v,>800 |
|
坚硬土或软质岩石 |
破碎和较破碎的岩石或软和较软的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
800≥v,>500 |
|
中硬土 |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 |
500≥v,>250 |
|
中软土 |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fk≤ |
250≥v,>150 |
|
软弱土 |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黏性土和粉土,f≤130的填土,流塑黄土 |
v,≤150 |
注:fak为由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v,为岩土剪切波速。
(5)建设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择有利地段;
2)应尽量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3)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
(6)位于I
类场地上的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
地区不降;计算地震作用时不降;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降。
(7)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作下列调整;
1) I 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IV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建筑场地为Ⅲ、 IV类时 ,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
15g 和0 .30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 和9度(0.40g) 采用;
4)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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