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布置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1)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3)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
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
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1.10
装置内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应符合哪些防火要求?

(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1.10的规定。

(2)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
可靠近布置。

(3)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4)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5)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³
的掺和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
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³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6)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7)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8)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9)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1.16的规定。

(10)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采用阶梯式布置

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阶梯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

(11)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g
、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12)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1.16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

3m, 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
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1.10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13)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14)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项目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明火设备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

的工艺设备

可燃气体压缩机

或压缩机房

装置储罐

(总容积)

可燃气体

200~1000m³

液化烃

50~100m³

甲A

可燃液体

100~1000m³

甲B、乙A

乙B、丙A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

可燃气体

液化烃

甲A

可燃液体

甲B、乙A

乙B、丙A

明火设备

控制

室 、

机柜

间 、

变配

电所、

化验

室 、

办公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的点

艺设备

含可

燃液

体的

污水

池 、

隔油

池 、

酸性

污水

罐 、

含油

污水

丙类

物品

仓库、

乙类

物品

储存

备注

注①

注②

注③

注④

装置储罐(总容积)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200~

1000m³

5~0 100m³

100 1000m³

甲A

甲 B 、 乙A

乙 B 、 丙A

甲A

甲 B 、 乙A

乙 B 、 丙A

15

9

15

9

22.5

15

9

15

9

15

15

9

15

15

15

15

工艺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m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

压缩机房

15

9

15

9

22.5

15

9

15

9

22.5

15

9

4.5

15

15

22.5

15

22.5

9

7.5

15

9

7.5

9

7.5

9

9

7.5

9

9

15

9

9

7.5

7.5

9

7.5

7.5

7.5

4.5

9

15

15

7.5

9

7.5

9

9

7.5

9

9

15

9

9

9

7.5

7.5

7.5

7.5

9

7.5

9

7.5

22.5

22.5

9

9

7.5

9

9

7.5

15

9

15

15

15

15

7.5

9

7.5

9

9

7.5

9

9

15

9

9

9

7.5

7.5

7.5

7.5

9

7.5

9

7.5

15

15

9

7.5

9

9

7.5

4.5

9

9

9

7.5

7.5

7.5

9

9

7.5

15

22.5

7.5

9

7.5

9

9

7.5

7.5

15

9

15

15

9

7.5

9

9

7.5

4.5

9

9

9

9

7.5

7.5

7.5

9

4.5

15

15

4.5

4.5

9

9

15

9

9

4.5

7.5

4.5

9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

7.5

9

15

15

9

9

7.5

9

9

7.5

4.5

9

9

15

15

15

9

15

9

15

15

9

9

15

9

9

15

15

可燃气体

>1000~5000m³

甲、乙

20

20

15

*

*

20

15

15

15

15

20

15

15

15

15

15

25

液化烃

>100~500m³

甲A

30

30

30

25

25

20

*

25

20

25

20

30

25

20

30

25

装置储罐组

(总容积)

20

>1000~5000m³

甲B、乙A

25

25

25

20

20

15

25

*

*

20

15

25

20

15

25

20

可燃液体

乙B、丙A

20

20

20

15

15

15

20

*

*

15

15

20

15

15

20

15

15

注:①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GB
50160—2008(2018年版)第5.2.22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液化烃储罐小于50m³、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³
、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³
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③查不到自燃点时, 250℃。

④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160—2008(2018年版)第6章的有关规定。

·197 ·

⑤丙,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

⑦表中“ 一
”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15)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
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

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上方,不宜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
丙类可燃液体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且封闭式楼
板应为无泄漏楼板。

(16)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17)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
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合本章第5. 1.50条的有关规定。

(18)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

(19)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
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² 的房间可只设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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