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 m
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20m
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1.27);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
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10m
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1.27);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 以上。

图5. 1.27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您需要登录 或注册 后才可以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