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装置中,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³
的甲、乙、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
裙座;
(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³ 的乙g
、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质量等于或大于25t
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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