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的防火堤及隔堤内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2)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 的消防空地。
(4)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³时,应每个储罐一隔;
2)单罐容积大于5000m³ 且小于或等于20000 m³
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对
于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
3)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³;
4)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5)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甲s 、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6)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 但不应低于1 .0m (
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 (以堤外 3m
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 m
(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4)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 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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