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哪些要求?

直接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2.2m 以上;

(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应高出建筑物或构筑物顶2.2m 以上。

5.6.60
设备和管道上的可燃气体安全泄压装置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设备和管道上的可燃气体安全泄压装置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2)排放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
的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m 以上;

(3)安全泄压装置出口管道的布置,应考虑由于泄压排放引起的反作用力,并合理设置支架。

5.6.61
设备和管道上的蒸汽及其他非可燃介质安全泄压装置允许向大气排放时,有哪些要求?

设备和管道上的蒸汽及其他非可燃介质安全泄压装置向大气排放时,
宜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2)操作压力大于4.0MPa
蒸汽管道的排放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 半径为8m
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m 以上;

(3)操作压力为0.6~4.0MPa
蒸汽管道的排放管口的高度宜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4m
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m 以上;

(4)操作压力小于0.6MPa
的蒸汽及其他非可燃介质管道排放管口高度宜高出邻近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2.2m
以上;

(5)工业用水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宜就地朝下排放;

(6)安全泄压装置出口管道的布置,应考虑由于泄压排放引起的反作用力,并合理设置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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