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低空气动力机械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或噪声源隔声围护结构散热通风口、
工艺孔洞等辐射出的噪声应进行消声设计。
(2)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消声器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敞开的,应在靠近进(排)气口处装设进(排)口消声器;
2)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均不敞开的,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空间的噪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消声器;
3)噪声源隔声围护结构孔洞辐射噪声的,应在孔洞处装设消声器。
(3)消声器的插人损失,应根据消声设计要求确定。
(4)消声器引起的压力损失应控制在设备正常运行许可的范围内。
(5)消声器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该环境允许的噪声级。
(6)消声器中气流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系统主管道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10m/s;
2)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的进、排气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0m/s;
3)内燃机进、排气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50m/s;
4)高压排气放空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60m/s。
(7)消声器应坚固耐用,并应满足防潮、防火、防腐、耐高温、耐油污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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