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复合金属和衬里材料应符合哪些规定?

(1)管道组成件由符合有关材料标准要求的整体复合钢板制成时,其基层(外层)金属和复层金属应符合本章第5.5.16条的规定:

1)整体复合材料的管道耐压强度计算,可根据扣除所有厚度附加量后的基层和复层金属的总厚度来计算;

2)基层和复层金属的许用应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2000(2008年版)附录 A
的规定。但复层金属的许用应力取值不应大于基层金属的许用应

力值。

整体复合材料的许用应力可按式(5.5.20)计算:

式中 [ø]。——在设计温度下整体复合金属材料的许用应力, MPa;

[ø]₁——在设计温度下基层金属的许用应力, MPa;

[σ]₂——在设计温度下复层金属的许用应力,MPa;

δ₁——基层金属的名义厚度, mm;

δ₂——复层金属扣除附加量后的有效厚度, mm。

(2)对于非整体结构的金属复层或衬里的管道组成件,其基层金属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耐压强度计算的厚度,计算厚度不应包括复层或衬里的厚度。

(3)除本条的要求外,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中对输送不同流体的管道材料所作的各种限制,不适用于管道组成件的复层材料或衬里材料。复层或衬里材料和基层材料以及黏结剂应根据设计条件及流体性质选用。

(4)复层为奥氏体不锈钢时,使用温度不宜超过400℃。

(5)非金属衬里材料的使用温度范围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2008年版)附录C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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