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柔性计算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的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50℃或大于或等于100℃,均应为柔性计算的范围;
2)对柔性计算的公称直径范围应按设计温度和管道布置的具体情况在工程设计时确定;
3)本条第(1)款第1)项所述条件以外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应列入柔性计算的范围:
a) 受室外环境温度影响的无绝热层长距离的管道;
b) 管道端点附加位移量大,不能用经验判断其柔性的管道;
c)
小支管与大管连接,且大管有位移并会影响柔性的判断时,小管应与大管同时计算;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可不做柔性分析:
a) 该管道与某一运行情况良好的管道完全相同;
b) 该管道与已经过柔性分析合格的管道相比较,几乎没有变化。
(2)柔性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与敏感机器、设备相连的或高温、高压或循环当量数大于7000等重要的以及工程设计有严格要求的管道,应采用计算机程序进行柔性计算;
2)对简单的L 型、Ⅱ型、Z
型等管道,可采用表格法、图解法等验算,但所采用的表
和图必须是经计算验证的;
3)无分支管道或管系的局部作为计算机柔性计算前的初步判断时,可采用简化的分析方法。

您需要登录 或注册 后才可以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