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

(1)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2)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的,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鉴定评审组确认后,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在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使发证机关改变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2条的要求重新申请;

(3)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鉴定评审组应当将鉴定评审情况做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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