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GB50764—2012

对可燃介质管道设计有什么要求?

(1)可燃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或可燃气体管道、液体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当采用非金属材料时,其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 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GB
15558.2 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 管道系统第3部分:管件》GB
15558.3的有关规定;

2)对于易燃或可燃的气体管道应避免在爆炸上下限之间的浓度输送,当必须输送浓度在爆炸上下限之间的介质,管道的设计压力应大于爆炸压力;

3)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附件的选择及布置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其介质特性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对于与易燃或可燃介质的管道或设备连接的公用工程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
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 50229的有关规定;

5)润滑油供油和回油管道应坡向油箱,供油管道坡度宜为0.003~0.005,
回油管道坡度宜为0.02~0.03。事故放油管道坡度宜为0.01;

6)事故放油管道及管件的材料、型式以及布置等应符合现行标准《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DL/T 5204的有关规定;

7)管道的补偿严禁采用填料函式补偿器;

8)为防止静电累积,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应设计完善的静电接地系统;

9)氢气管道组成件的材料、型式以及布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 的规定。

(2)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架空敷设,管道宜布置在管架的上层,且不宜与输送高温介质的管道相邻,并应位于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上方。管道间距应符合本章第6.2.21条的有关规定;

2)易燃或可燃气体管道可埋地敷设,但不宜布置在管沟内。当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布置在管沟内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易燃气体聚集及检测措施;

3)管道埋地敷设时,除应符合本章第6.2.24条和第6.2.29条的规定外,在穿过道路、
铁路、下水管、管沟、地沟、隧道及其他用途的各种沟槽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铁路路基、道路路肩长度不应小于1m
。套管两端应采用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在穿越重要位置及地沟、管沟处的套管应安装检漏管。

(3)管道的疏水、放水和放气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的疏水、放水及放气系统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泄漏。疏水系统的每一个疏水管道上应设置1只止回阀。在严寒地区还应采取防冻措施;

2)埋地管道的疏水收集器应布置在冻土层以下,其放水管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4)管道的安全排放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设置安全排放系统,排放口不得设置在室内。管道排气放散管及安全阀排放管

宜单独设置,也可接至同压力等级的放散竖管排向大气,排放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按照输送介质的有关规范计算后确定;

2)易燃气体管道的排放管宜竖直布置,管口应装设阻火器,不宜在排放口设置弯管或弯头;

3)在寒冷地区的排放管道应有防冻、防堵塞的措施;

4)排放管道出口不应直对其他管道、设备、建筑物以及可能有人到达的场所。排出口高于屋面或平台的高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管道应设置清扫系统、检修置换系统。

(6)严寒地区的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应根据介质特性设置管道伴热系统。伴热系统宜采用电伴热或热水伴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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