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泵的形式、台数、流量和扬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燃煤电厂,油泵的形式、台数、流量和扬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 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2)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油泵的形式、台数、流量和扬程应符合现行标准《燃气
-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范》DL/T 5174的有关规定;
3)对于燃油电厂,供油泵形式应根据油质和供油参数要求确定,数量和容量应根据锅炉供油要求确定,当其中最大一台油泵停用时,其余油泵的总流量不应小于全厂燃油系统耗油量及其回油量之和的110%。
(2)供油泵形式应根据油品和供油参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输送的油品黏度小,压头较低且流量较大时,宜采用离心泵;当输送的油品黏度大,压头较高且流量较小时,宜采用螺杆泵;
2)油燃烧器采用机械雾化方式时,供油泵宜采用定速电机驱动;
3)燃用奥里乳化油时,应采用螺杆泵输送,变频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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