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油系统设计范围应包括卸油、储油、供(输)油、回油、含油污水处理以及燃油的蒸汽加热、伴热、清扫、疏放等设备和管道。
(2)燃煤电厂锅炉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 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3)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的燃料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
设计规范》DL/T 5174的有关规定。
(4)燃油系统应根据工程的燃油设备、燃油品种、燃油来源及运输方式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多种燃油混烧锅炉或燃油燃气锅炉,其燃油系统应按油种分开设置;
2)对机组启动和正常运行采用不同油品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其燃油系统应按油种分开设置。
(5)燃油厂外运输方式应根据电厂燃油来源、品种和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对耗油量大的电厂宜采用铁路油罐车或水路油轮输送;近距离有可靠油源的电厂,宜采用汽车运油到厂,也可采用管道直接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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