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应阐明哪些危险和有害因素?

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 应首先阐明以下内容:

(1)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危害的途径和后果;

(2)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作用的过程、设备、场所和物料;

(3)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浓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指标。

5.3.4
在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对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有什么要求?

(1)选址的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选址时,除应考虑其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外,还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选定生活区,水源以及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点;

2)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要求;

3)产生危害较大的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工业企业选址时,

应遵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具有可靠的防洪、
排洪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要求;

5)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有泥石流、
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爆破危险范围内;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I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存在放射源危害的地段;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6)根据企业物流、人流状况,确定厂区出入口、交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及其安全设施,
公路、路网铁路不得通过厂区;

7)厂区设计最低标高应符合有关规定。

(2)平面布置的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2)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场所,应根据生产特点、在保证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卫生的原则下合理布置;

3)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设施,应布置在便于服务、指挥和使用的地点;

4)新建、改建和扩建厂矿企业时,厂房(装置、作业场地、设备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消防通道、消防给水及有关设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源的车间、装置和设备设施与控制室、变配电室、仓库、办公室、休息室、试验室等公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振、防辐射、防触电和防噪声等的规定;

6)电离辐射装置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的区域,与人行道和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7)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通风、采光和防火规定;

8)厂(场)内运输网应根据生产流程,结合进出厂(场)物品的特征、运输量、装卸方式合理布局,并满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尘、防毒和防触电等安全卫生要求,保证消防车、
急救车顺利通往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

9)利用水路运输时,选定的船坞和码头的位置,应保证当水情、气象变化时的作业安全;

10)应根据生产性质、地下设施和环境要求,规划绿地面积和绿化带。

5.3.5
在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对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有什么要求?

(1)设计、组织和实施的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
产品和剩余物料;

2)应优先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3)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4)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
自动报警装置;

5)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6)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应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7)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8)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9)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10) 其他。

(2)对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控制、检测系统的要求如下:

1)对事故后果严重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在出现危险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2)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应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识别。

(3)工艺、作业和施工文件中,应按本章第5.3.2条的要求,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概况及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5.3.6
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对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有什么要求?


(1)生产厂房、仓库和各种建(构)筑物的结构强度、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通风、采光、照明等,均应按其使用特点和地区环境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应有抗震、防水 、防漏、防风、防雪等措施。

(2)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防爆规定。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高压、低温、腐蚀等因素,如对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生产、处理、储存有现行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T
230中规定的极度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厂房和仓库,其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加设保护层及专门的清理设施。

(5)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道道;应设应急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出人口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7)根据建(构)筑物的防雷类别,按有关标准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并定期检测。

5.3.7
在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对生产物料有什么要求?

答:(1)应优先选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若使用给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定使用、处理、储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标准。

(2)对不易搬运的物料应设置或采用便于吊装及搬运的装置或设施。

(3)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5.3.8
在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对生产装置有什么要求?


(1)应尽量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重要的关键性生产设备,应由具备有效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

(2)使用的各种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

(3)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维修和检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用于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使用条件,按有关规定选型、安装和维护。

(5)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
防爆等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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