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如何确定?

(1)一般情况下,区域的范围应通过评价涉及该环境的释放源的级别引起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可能来规定。

(2)20区范围主要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的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的内部区域。当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时,可划分为20区。

(3)21区的范围应与一级释放源相关联,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含有一级释放源的粉尘处理设备的内部可划分为21区;

2)由一级释放源形成的设备外部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1区范围。21区的范围应按照释放源周围1m 的距离确定;

3)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21区应被一个22区包围;

5)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21区。

(4)22区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由二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

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2区范围。22区的范围应按超出21区3m 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 的距离确定;

2)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3)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的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22区。

( 四 )GB 50058—2014 附录B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B.0.1
在结合具体情况,充分分析影响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各项因素包括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及生产条件,运用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时,可使用下列示例来确定范围,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1 和图 B.0.1-2),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 地坪上的高度为0.6m,
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75m

1区图 B.0.1-1

2区附加2区(建议用于可能释放大量高挥发性产品的地点)

7.5m

释放源接近地坪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1区 2区附加2区(建议用于可能释放大量高挥发性产品的地点)

图 B.0.1-2
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2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3),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 高度为7.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
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3) 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 地坪上的高度为0.6m,
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0.6m

7.5m

1区 2区附加2区(建议用于可能释放大量高挥发性产品的地点)

图 B.0.1-3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注:用于距释放源在水平方向15m 的距离,或在建筑物周边3m
范围,取两者中较大者。

3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的储罐(图 B.0.1- 4 和图B.0.1-5),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储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可划为0区,浮顶式储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可划为1区;

2)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
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3) 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4)当储罐周围设围堤时,储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 B.0.1-4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储罐

图 B.0.1-5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储罐

4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图
B.0.1-6),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
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3m
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2)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
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

径为7.5m 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 2 区 。

图 B.0.1- 6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

注:可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

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 , 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 ( 图B.0.1-7),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
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 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4.5m,
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7.5m

最大4.5m或至地坪

图 B.0.1-7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6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
B.0.1-8),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 时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
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2)屋顶上方百叶窗边外,半径为4.5m, 百叶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7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9),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区内部可划为1区;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
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

3m, 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 B.0.1-8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 时 ,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45m

0.6m

最大4.5m或至地坪

1区 2区

图 B.0.1-9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注 :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 时 ,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8 对于开顶储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图B.0.1-10),
当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m75m)

图 B.0.1-10

3m

3.) 7.5m 15m

1区 2区

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7.5m

最大4.5m或至地坪

1)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 7 . 5m, 地坪上高度为7.5m,
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2)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 地坪上高度为3m,
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 1 区 ;

3)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 垂直上方3m, 水平距离半径为7.5m,
地坪上高度为

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 地坪上高度为0.6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9 对于开顶储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图B.0.1-11),
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图 B.0.1-11 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1) 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可划为1区;

2)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 地坪上高度为3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10 对于开顶储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图B.0.1-12),
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时,开顶储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
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 的范围内宜划为2区。

图 B.0.1-12 生物氧化装置(BIOX)

11 对于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图
B.0.1-13),
当液体表面为连续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液体表面至盖底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m 的范围可划为1区;

2)槽壁外水平距离1.5m, 盖子上部高度为1 . 5m,
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

1.5 m 的范围可划为2区。

图 B.0.1-13
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

12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图B.0.1-14),
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
和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 的范围可划分为2区,地坪下的泵坑的范围宜为1区。

1区 2区

图 B.0.1-14 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13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
(图 B.0.1-15),
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可划为1区;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 B.0.1-15 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14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
(图 B.0.1-16),
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2)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3)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可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可划为非危险区。

有顶无墙第二级释放源

(4.5m

15m

(4.5m)

2区

(a)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

有顶无墙第二级释放源
(4.5m)

15m

(4.5m)

2区

(b)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4.5m)

(4.5m)

m 1

图 B.0.1-16 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

15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
(图B.0.1-17),
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可划为1区;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 B.0.1-17 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6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图B.0.1-18)
的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集液池或分离池内液面至池顶部或地坪部分的区域可划为1区;

2)池壁水平方向半径为4.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17 液氢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 B. 0.1-19)
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释放源高于地面7.5m 以上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m
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2)释放源与地坪的距离小于7.5m 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0.6m

地坪

4.5m

0.6m

0.6m

液体

0.om

4.5m

图 B.0.1-18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

注:本图不适用于敞开的坑或容器,如正常情况下装有可燃液体的浸式罐或敞开的混合罐。

1区 2区

图 B.0.1-19 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液氢储存装置

18 气态氢气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 B.0.1-20)
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2)户内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户外户内通风良好

1区

B.0.1-20 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气态氢储存装置

19 低温液化气体储罐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21):

1)以释放阀为中心,半径为1.5m 的范围可划分为1区;

2)储罐外壁4.5m 半径的范围可划为2区。

20 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图 B.0.1-22),
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从载油舱的那部分船体算起,在码头一侧,沿水平各方向7.5m
的范围可划为2区;

2)从水面至装油舱最高点算起7.5m 的范围可划为2区。

地坪下的坑、沟

(b)堤高大于储罐到堤的距离(H>x)

注 :①释放源为操作封套及装卸臂或软管与船外法兰连接的存储位置处。

②油船及载油舱的交界区域按如下可划为2区:

1)从载油舱的船体部分到桥墩上垂直7.5m 内范围;

2)从海平面到载油舱最高点7.5m 内的范围。

③其余位置的划分可按其他易燃液体释放源是否存在、海防要求或其他规定来确定。

7.5m

1区 2区

图 B.0.1-22 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

21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³ 、压力不大于3 . 5MPa, 流量不大于38L/s
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以释放源为中心,
半径为4.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22 阀门危险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可不分类;

2)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 2 区 ;

3)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 1 区 ;

4)
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阀杆密封或类似密封周围的0.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5)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 2 区 ;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 2 区 。

23 蓄电池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应属于ⅡC 级的分类。

2)当含有可充电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并在1h 放电率下蓄电池的容量小于1.5A·h
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3)当含有除本款第2项之外的其他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或蓄电池的充电系统的额定输出小于或等于200W
并采取了防止不适当过充电的措施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4)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非封闭区域,通风良好,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

5)当所有的蓄电池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封闭区域的外部排气,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考虑;

6)当配有蓄电池、通风较差的封闭区域具备至少能保证该区域的通风情况不低于满足通风良好条件的25%及蓄电池的充电系统有防止过充电的设计时,可划为2区;当不满足

此条件时,可划为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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