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装在高空易受直击雷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和自然通风管等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2)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按表5.2.25确定;
2)当无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
的半球体空间。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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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口内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 |
排放物的比重 |
管帽以上的垂直高度/m |
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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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于空气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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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重于空气 |
2.5 |
5 |
|
≤25 |
轻于空气 |
2.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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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重或轻于空气 |
2.5 |
5 |
(3)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
一排放就点火燃烧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时,接闪器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位于附近其他的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再设置接闪器,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5)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符合本规范第(3)条规定的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其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作为接闪器与附近生产设备的防雷装置相连;
2)在附近生产设备(已作为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装设接闪器,接闪器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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