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的防雷设计有什么要求?

(1)安装在高空易受直击雷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和自然通风管等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2)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按表5.2.25确定;

2)当无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
的半球体空间。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管口内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

排放物的比重

管帽以上的垂直高度/m

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m

<5

重于空气

1

2

5~25

重于空气

2.5

5

≤25

轻于空气

2.5

5

>25

重或轻于空气

2.5

5

(3)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
一排放就点火燃烧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时,接闪器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位于附近其他的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再设置接闪器,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5)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符合本规范第(3)条规定的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其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作为接闪器与附近生产设备的防雷装置相连;

2)在附近生产设备(已作为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装设接闪器,接闪器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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