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6.1.26的规定。
表6.1.26
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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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防火区域 |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
重点防火区域 |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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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厂房区 |
主厂房、除尘器、吸风机室、 烟囱、脱硫装置、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 |
制氢站、供氢站区 |
制氢间、氢气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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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装置区 |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气设备、网络控制楼或继电器室 |
液氨区 |
液氨储罐、配电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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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火油罐区 |
供卸油泵房、储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 |
消防水泵房区 |
消防水泵房、蓄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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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煤场区 |
储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 运煤隧道、运煤栈桥、筒仓 |
材料库区 |
一般材料库、特种材料库、材料棚库 |
(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储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对单机容量为300MW
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单车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及扩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储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m×12m;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
18m×18m。
(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
坡度不宜大于8%。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
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5)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6)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7)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避开主要人流道路,保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2)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于15.0m。
(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当符合本章第6.1.29条第(10)款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9)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可燃液体储罐区不宜毗邻布置在高于全厂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阶上。确需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单独布置;
2)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
高的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
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 高的实体围墙;
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11)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 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12)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表4.0.
15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1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14)当同一座主厂房呈| 形或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厂房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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