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该楼梯应采用不燃性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楼梯可采用钢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0.9m
、坡度不应大于45°。 运煤栈桥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50m。
(2)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60m。
(3)室内煤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矩形煤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尚应与防火分区相对应。
(4)主控制楼、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配电装置楼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
(5)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6)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
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7)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120m²2
时可设1个。
(8)每座空冷平台的室外楼梯不宜少于2个。室外楼梯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第6.1.27条第
(4)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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