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
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如下:
(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
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站:
1)1000 MW 级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400MW
级及以下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电压为1000kV 级及以下的变电站、换流站;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
应符合表6.1.25的规定。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建(构)筑物名称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耐火等级 |
|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 |
丁 |
二级 |
|
吸风机室 |
丁 |
二级 |
|
除尘构筑物 |
丁 |
二级 |
|
烟囱 |
丁 |
二级 |
|
空冷平台 |
戊 |
二级 |
|
脱硫工艺楼、石灰石制浆楼、石灰石制粉楼、石膏库 |
戊 |
二级 |
|
脱硫控制楼 |
丁 |
二级 |
|
吸收塔 |
戊 |
三级 |
|
增压风机室 |
戊 |
二级 |
|
屋内卸煤装置 |
丙 |
二级 |
|
碎煤机室、运煤转运站及配煤楼 |
丙 |
二级 |
|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
丙 |
二级 |
|
筒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储煤场 |
丙 |
二级 |
|
输送不燃烧材料的转运站 |
戊 |
二级 |
|
输送不燃烧材料的栈桥 |
戊 |
二级 |
|
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
丙 |
二级 |
|
油处理室 |
丙 |
二级 |
|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网络继电器室 |
丙 |
一级 |
|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
丙 |
二级 |
|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
丁 |
二级 |
|
油浸变压器室 |
丙 |
一级 |
|
岸边水泵房、循环水泵房 |
戊 |
二级 |
|
灰浆、灰渣泵房 |
戊 |
二级 |
|
灰库 |
戊 |
三级 |
|
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 |
戊 |
二级 |
|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
戊 |
二级 |
|
取水建(构)筑物 |
戊 |
二级 |
|
冷却塔 |
戊 |
三级 |
|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
戊 |
二级 |
|
供氢站、制氢站 |
甲 |
二级 |
|
启动锅炉房 |
丁 |
二级 |
|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
戊 |
二级 |
|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
丁 |
二级 |
|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
丁 |
二级 |
|
天桥 |
戊 |
二级 |
|
变压器检修间 |
丙 |
二级 |
续表
|
建(构)筑物名称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耐火等级 |
||||
|
雨水、污(废)水泵房 |
戊 |
二级 |
||||
|
检修车间 |
戊 |
二级 |
||||
|
污(废)水处理构筑物 |
戊 |
二级 |
||||
|
给水处理构筑物 |
戊 |
二级 |
||||
|
电缆隧道 |
丙 |
二级 |
||||
|
柴油发电机房 |
丙 |
二级 |
||||
|
氨区控制室 |
丁 |
二级 |
||||
|
卸氨压缩机室 |
乙 |
二级 |
||||
|
液氨气化间 |
乙 |
二级 |
||||
|
特种材料库 |
丙 |
二级 |
||||
|
一般材料库 |
戊 |
二级 |
||||
|
材料棚库 |
戊 |
二级 |
||||
|
推煤机库 |
丁 |
二级 |
||||
注: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2)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600 MW 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60 0MW 级以上机组、1000 MW 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4)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
(5)每座室内储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m²
。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 12000m², 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m² 时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 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
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6)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7)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8)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₁ 级的装修材料。
(9)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的不燃烧体。
(10)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1)室内储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
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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