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2)石油天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3)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的表4.0.4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的表4.0.4的规定。
(5)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现
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表5 .2 . 1和本章第3 . 5 .9条表3.5.9-1的规定执行。
(6)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7)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表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围墙以外。
(8)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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