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 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4)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3)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 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4)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黄的装卸车场及硫黄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6)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7) 一、二 、三 、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 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
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 应设不低于1.5m 的围栏。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8)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3)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 、四季常绿的草皮;
4)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5)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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