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站场的建、构筑物布置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1)生产和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生产和储存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的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2)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

3)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确定。

(2)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为露天布置或棚式建筑内布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泄压面积、泄压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布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时。其隔墙应采用非燃烧材制的实体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4)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固定甲级防火窗。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

(5)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6)立式圆筒油品加热炉、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的钢柱、梁、支撑,塔的构架钢支柱,罐组砖、石、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无培土的内侧和顶部,均应涂抹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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