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田内部埋地敷设的原油、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 的天然气凝液、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 的油田气集输管道与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降低设计系数,提高局部管道的设计强度,将距离缩短到5m; 地面敷设的上述管道与相应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增加50%。
(2)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 1MPa 、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 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一般建(构)筑物不应小于10m;
2)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m, 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3)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并应满足本章第3.5.34条第(6)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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