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管道系统中的高点或低点应根据操作、检修的要求,设置放空或放净。水压试验所需设置的放空或放净,可只设丝堵。
(2)管道放空应设在管道的顶部,管道放净应设在管道的低点。
(3)管道放空或放净的大小应符合P&ID 或 U&ID
的要求。当工艺无要求时,放空或放净的公称直径宜符合表5.6.52的规定。
放空或放净的公称直径 mm
|
管道公称直径 DN |
放空公称直径 DN |
放净公称直径 D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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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一 |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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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5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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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0 |
2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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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20 |
40 |
注
:催化剂颗粒、浆液或高黏度介质管道的排液口公称直径不得小于25mm。
(4)氢气管道不宜设置放空或放净。浆液管道不宜设置放空。
(5)全厂性管道的放净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管道的低点应设置放净;
2)装置空气管道的低点宜设置放净;
3)自燃点高出操作温度不足10℃的可燃液体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4)极度危害及高度危害介质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5)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6)不产生凝结液的气体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6)全厂性管道的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设置短管、法兰和法兰盖。
(7)极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设置双阀,并应排入密闭回收系统。
(8)除极度危害介质外,有毒气体的排放口应符合环保的要求,有毒液体不应排入下水道。
(9)高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宜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或法兰盖。
(10)
高压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或法兰盖。
(11)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放净应设置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
可燃气体管道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放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可燃液体及蒸汽管道上的放净设置一个切断阀时,应在端头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
(12)管道放空或放净上的阀门应靠近主管,对易自聚、易冻结、易凝固或含固体介质的管道上的放净不应有拐弯。
(13) 振动管道上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
的放空、放净根部接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14)甲、乙类工艺装置分馏塔顶可燃气体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15)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16)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所、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5.6.53
管道排气、排液的目的是什么?

(1)排气的目的:
1)当泵的入口管道有“气袋”形成时,应在泵的启动时排气;
2)装置开车时,为避免管道系统产生气阻,需在其高点排气;
3)管道系统进行水压试验、吹扫清洗时,需在管道的高点设临时排气;
4)为尽快排除管道内流体,在高点设置放空,以便借大气压力排气。
(2)排液的目的:
1)为排除管道内液体:
a )水压试验后排液;
b) 停工检修前的排液;
c) 管道防冻时排液。
2)水压试验时用作流体的注入管;
3)作为管系的空气和蒸汽吹扫出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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