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煤建筑供暖热媒的供水宜采用温度不高于130℃的热水。严寒地区当采用蒸汽作为热媒时,其散热器入口处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60℃。应选用表面光洁易清扫的散热设备。
(2)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蓄电池室、供(卸)
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或房间,
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3)蓄电池室的供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承压高的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供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蓄电池室内不应敷设供暖沟道。
(4)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5)室内供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当供暖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严密封堵,并在穿墙处设置固定支架。
(7)当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计算,排风机宜采用钢制轴流风机。
(8)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
1)穿越重要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2)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防火分区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9)穿过墙体或楼板的防火阀两侧各2m
范围内的风道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10)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1)油泵房机械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2)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3)排风管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12)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
(13)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14)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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