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对消防给水、灭火设施有什么要求?

(1)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的一般要求如下:

1)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

2)单机容量125MW
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单机容量100MW
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

3)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任一建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并保证其最不利点处消防设施的工作压力。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具有高位水箱或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4)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厂区内应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可合并设置;

6)各种容量机组的燃煤电厂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7. 1.6条、7. 1.7条和7. 1.8条的规定;

7)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2)主厂房、液氨区、露天储煤场或室内储煤场、点火油罐区周围的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

(3)点火油罐宜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液氨区及露天布置的锅炉区域,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60m;
液氨区应配置喷雾水枪。

(5)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为环状管网;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
20L/s
时,可布置成枝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每条应按满足全部用水量设计;

2)主厂房内应设置水平环状管网;消防竖管应引自水平环状管网呈枝状布置,竖管上装设2个及以上消火栓时,竖管与水平管道连接处应设阀门;

3)室内水平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对于单层厂房、库房,当某段损坏时,可关闭不相邻的5个消火栓;非单层建筑可关闭不相邻的5根竖管;

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仍能供全部消防用水量;主厂房及超过4层的建筑室内消防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通过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及报警阀组过滤器以前的给水管道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钢管,应根据管道材质、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沟槽、螺纹、法兰或焊接等连接方式。

(6)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
的材料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对于高层建筑、主厂房和材料库,消火栓栓口的动压不应小于0.35MPa, 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按13m
计算;对于其他建筑,消火栓栓口的动压不应小于0.25MPa,
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按10m 计算;

3)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或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MPa

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MPa,
当超过0.7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4)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呈90°角;

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

6)应采用同一型号的配有消防软管卷盘的消火栓箱,消火栓水带直径宜为65mm,
长度不应超过25m, 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主厂房的煤仓间最高处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和压力显示装置;在室内消防给水管路最高处应设自动排气阀;

8)当室内消火栓设在寒冷地区非供暖的建筑物内时,可采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安装快速启闭阀;

9)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应配备喷雾水枪。

(7)对消防水泵房设计要求如下:

1)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3)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4)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5)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6)消防水泵宜采用柴油机驱动消防泵作为备用泵;

7)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

(8)燃煤电厂应设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的容积应能满足全厂同一时间火灾次数条件下、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内供水的需要。容积大于500m³
的消防水池应分隔为两个各自独立使用的水池,
二者之间应设满足水泵在最低有效水位取水的连通管。不同场所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表6.1.34的规定。

不同场所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消防给水系统类别

保护对象

火灾延续时间/h

室外消火栓

直径大于20m的点火油罐

6

直径小于或等于20m的点火油罐

4

露天煤场

3

液氨区

6

室内、室外消火栓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

3

丁、戊类厂房、仓库

2

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室内储煤场

1


:自动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9)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水泵房及/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合建后的泵房应为独立建筑。柴油消防水泵的油箱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10)建、构筑物及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表7.11.1确定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配置灭火器。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² 应配置1具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采用6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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