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I 类负荷供电。
(2)单机容量为25MW 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I
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
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Ⅱ类负荷供电。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 及以上时,主厂房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3)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
当本身不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4)单机容量为200MW
及以上燃煤电厂的主控室或集控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
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当难以从蓄电池或保安电源取得应急照明电源时,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
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5)单机容量为200MW
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
(6)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7)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切换。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9)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 50229—2019 表9 . 2 .
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
(10)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1)主厂房、生产办公楼、脱硫电气楼、有人员值守的辅助建筑物以及电缆夹层应沿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以及安全出口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12)建筑内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与变配电站设计规范》GB 50229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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