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条件和设计准则

11.3. 1 设计压力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1)管道系统中每个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最苛刻的压力和温度组合工况下的压力,但本章第11.3.20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最苛刻的工况导致管道组成件具有最大厚度和最高压力等级。

(3)最苛刻的压力和温度组合工况应计及压力源(如泵、压缩机)、压力脉动、不稳定流体的分解、静压头、控制装置和阀门的失效或操作失误、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的运行条件。

11.3. 2 设计压力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1)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管道,其设计压力应不小于安全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或最
大标定爆破压力),但本章第11.6.1条第(5)款的1)项b
和3)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2)未设置压力泄放装置或可能发生与压力泄放装置隔离、堵塞的管道,其设计压力应不小于可能因此而产生的最大压力。

(3)当管道与设备直接连接作为一个压力系统时,管道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4)离心泵出口管道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泵的关闭压力。

(5)输送制冷剂、液化烃类低沸点介质的管道,其设计压力应不小于阀门切断时或介质

不流动时介质可能达到的最大压力。

(6)当管道被分隔件(包括夹套管、盲板等)分隔为几个单独的受压段时,该分隔件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在操作中两侧受压时可能遇到的最苛刻的压差和温度组合工况的压力。

(7)装有安全控制装置的真空管道,设计压力取最大压差的1.25倍或0. 1MPa
中的较小值,并按外压条件进行设计;对于没有安全控制装置的真空管道,设计压力取 0.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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