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超压危险的管道系统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2)自动控制仪表和事故联锁装置不应代替安全泄放装置。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1)设计压力小于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堵塞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2)减压装置出口设计压力小于进口压力,排放出口可能被关断或堵塞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
3)因两端关断阀关闭,受外界影响而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管道系统;
4)背压式汽轮机的排汽管道;
5)汽轮机调整抽汽管道;
6)可能产生超压的其他部位。
(4)蒸汽或汽水两相介质管道系统的超压保护规定如下:
1)当安装一个安全泄放装置时,其整定压力不应大于系统设计压力,且最大泄放压力不宜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106%;
2)当安装多个安全泄放装置时,至少有一个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应大于系统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宜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103%,且安全阀最大泄放压力不宜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106%。
(5)安全泄放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泄放量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动力管道》GB/T
32270— 2024附录G 的规定;
2)应取各种超压工况安全泄放量的最大值。
(6)最小泄放面积规定如下:
1)最小泄放面积应根据安全泄放量、最大泄放压力、泄放流体温度、额定泄放系数以及流体的物理性质等计算,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动力管道》GB/T 32270—2024附录G 的规定;
2)安全泄放装置的泄放面积不应小于最小泄放面积。
(7)安全泄放装置的进、出口侧不应安装关断阀。
(8)安全泄放装置的入口管道管径不应小于安全泄放装置的进口尺寸,入口管道应短捷,
压力降应当小于安全阀设定压力的3%。
(9)安全泄放装置的出口排管道规定如下:
1)排放管道及其支承应有足够的强度承受泄放反力;当直接向大气排放时,应避开其他管道、设备及平台或人员可能到达的场所,排放管出口应高出屋面(平台)2200mm;
2)安全泄放装置宜设置单独排放管道,当2个及以上排放装置组合排放时,排放管的流通截面不应小于所有安全泄放装置泄放面积的总和;
3)排放管道的设计应有可靠的疏水;
4)装设消声器时,消声器应有足够的通流面积。

您需要登录 或注册 后才可以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