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应减到最小程度。
(2)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3)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4)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5)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选用用电设备。
5.2.5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是什么?0区、1区、2区、附加2区具体是怎样划分的?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附加2区: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
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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