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条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倍焊件的厚度,需焊后热处理时,不宜小于6
倍焊件的厚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称直径小于50mm 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宜小于50mm;
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 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宜小于100 mm。
(2)管道的环焊缝不宜在管托的范围内。需热处理的焊缝从外侧距支架边缘的净距宜大于焊缝宽度的5倍,且不应小于100mm;
(3)不宜在管道焊缝及边缘上开孔与接管。当不可避免时,应经强度校核;
(4)管道在现场弯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3.5倍管外径;焊缝距弯管的起弯点不宜小于
100 mm, 且不应小于管外径;
(5)螺纹连接的管道,每个分支应在阀门等维修件附近设置一个活接头。但阀门采用法兰连接时,可不设活接头;
(6)除端部带直管的对焊管件外,不应将标准的对焊管件与松套法兰直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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