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附属仪器或者仪表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和紧急切断装置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附属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全泄放装置用于防止管道系统发生超压事故,其控制仪器或者仪表和事故连(联)锁装置不能代替安全泄放装置作为系统的保护设施。在不允许安装安全泄放装置的情况下,并且控制仪表和事故连(联)锁装置的可靠性不低于安全泄放装置时,则控制仪器仪表和事故连(联)锁装置可以代替安全泄放装置作为系统的保护设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一)设计压力小于系统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者堵塞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二)出口可能被关断的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三)因冷却水或者回流中断,或者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气相管道
系统;
(四)因不凝气积聚产生超压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五)加热炉出口管道,如果设有切断阀或者调节阀时,该加热炉与切断阀或者调节阀之间的管道;
(六)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者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汽化的管道系统;
(七)放热反应可能失控的反应器出口切断阀上游的管道;
(八)凝汽式汽轮机的蒸汽出口管道;
(九)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的出口管道系统;
(十)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出口管道系统;
(十一)管程可能破裂的热交换器低压侧出口管道;
(十二)减压阀组的低压侧管道;
(十三)设计认为可能产生超压的其他管道系统。
第一百二十九条当采用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当改用爆破片装置,或者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组合装置。采用组合装置时,应当符合 GB/T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附录B
的有关规定。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在动作中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一百三十条以下放空或者排气管道上应当设置放空阻火器:
(一)闪点低于或者等于43℃,或者物料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物料闪点的储罐的直接放空管(包括带有呼吸阀的放空管道);
(二)可燃气体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内燃发动机的排气管道。
第一百三十一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一般应当在管道系统的指定位置设置管道阻火器:
(一)输送有可能产生爆燃或者爆轰的混合气体管道;
(二)输送能自行分解导致爆炸,并且引起火焰蔓延的气体管道;
(三)与明火设备连接的可燃气体减压后的管道(特殊情况可设置水封装置);
(四)进入火炬头前的排放气管道。
第一百三十二条可燃液化气或者可燃压缩气储运和装卸设施重要的气相或者液相管道应当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包括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和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远程控制系统的关闭装置应当装在人员易于操作的位置,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应当设在环境温度升高至设定温度时,能自动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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