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阻火器产品上应当设置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标志;
(二)型号、型式、规格;
(三)产品编号;
(四)阻火性能(爆炸等级、安全阻火速度等);
(五)气体流量和压力降;
(六)阻火侧方向(仅对于单向阻火器);
(七)适用气体名称、温度;
(八)公称压力;
(九)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
(十)制造日期。
第一百四十一条阻火器产品必须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除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的一般要求(适用的)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铭牌上的内容;
(二)制造依据的标准;
(三)检验报告;
(四)其他的特殊要求。
第一百四十二条紧急切断阀产品的阀体上应当设置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标志;
(二)型号;
(三)公称压力、公称直径;
(四)产品编号;
(五)适用介质、温度;
(六)额定流量、关闭响应时间;
(七)易熔塞熔融温度;
(八)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
(九)制造日期。
第一百四十三条紧急切断阀产品必须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除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的一般要求(适用的)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铭牌上的内容;
(二)制造依据的标准;
(三)检验报告;
(四)其他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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