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和维修

第一百四十七条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安全阀在线检测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到场确认。检测和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检测和调整装置用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整定压力的1.5~3.0倍,精度应当不低于1.0级,而且压力表前不得装阻尼器。在检测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且立即更换:

(一)选型错误,性能不符合要求;

(二)超过校验有效期或者铅封损坏;

(三)阀芯和阀座密封面损坏;

(四)导向零件、调节圈锈蚀严重;

(五)阀芯与阀座粘死或者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六)附件不全;

(七)历史记录丢失。

第一百五十条爆破片装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更换:

(一)超过规定使用期限;

(二)标定爆破压力和工作温度不符合运行要求;

(三)超过最大泄放压力而未爆破。

第一百五十一条管道用压力表、温度计以及其他仪器仪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规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工业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

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A1 工业管道级别划分

A1. 1 GC1 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 GC1 级:

(1)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 的管道;

(3)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
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
并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A1.2 GC2 级

除本附件 A1.3 规定的 GC3
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A1.1 规定的GC1 级的管道。

A1.3 GC3 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
并且设计温度高于 —20℃但是不高于185℃的管道。

A2 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A2. 1 一般规定

(1)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应当以介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为依据,按照本附件的划分原则确定;

(2)介质同时具有毒性及火灾危险性时,应当按照毒性危害程度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原
则分别定级;

(3)介质为混合物时,应当按照有毒化学品的组成比例及其急性毒性指标(
LD50、 LCso), 采用加权平均法,获得混合物的急性毒性( LDso、LCso),
然后按照毒性危害级别最高者,确定混合物的毒性危害级别。

A2.2 毒性危害程度

(1)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应当符合 GB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如表 A-1 所示;

表A-1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指标

分级

I

(极度危害)

(高度危害)

(中度危害)

急性

毒性

吸入LC₅₀/(mg/m³)

<200

200~<2000

2000~≤20000

经皮LD₅₀/(mg/kg)

<100

100~<500

500~≤2500

经口LDs₀/(mg/kg)

<25

25~<500

500~≤5000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生产中易发生果严重

中毒,后

生产中可发生中毒,预后良好

偶可发生中毒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患病率高(≥5

%)

患病率较高(<5%)或症状发生率高(≥20%)

偶有中毒病例发生或症状发生率较高(≥10%)

慢性中毒后果

脱离接触后, 或不能治愈

继续进展

脱离接触后,可基本治愈

脱离接触后,可恢复, 不致严重后果

致癌性

人体致癌物

可疑人体致癌物

实验动物致癌物

最高容许浓度/(mg/m

³)

<0.1

0.1~<1.0

1.0~≤10

(2)压力管道中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包括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以及中度危害三个级别;

(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的级别应当不低于以急性毒性和最高容许浓度两项指标分别确定的最高危害程度级别;

(4)如果以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和致癌性四项指标确

OGB 5044—1985 已作废,可参照GBZ/T
230—2010《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编者注

定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明显高于按照A2.2(3)
条确定的危害程度级别时,应当根据压力管道具体工况,综合分析,全面权衡,适当提高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级别。

A2.3 腐蚀性

压力管道中的腐蚀性流体系指:与皮肤接触,在4h
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55℃时, 对20钢的腐蚀率大于6.25mm/y (
年)的流体。

A2.4 火灾危险性

(1)压力管道中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包括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甲、乙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可燃液体,工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可燃液体,应当视为乙类可燃液体;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第1类爆炸品、第2类第
2项易燃气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以及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当根据其爆炸或者燃烧危险性、闪点和介质的状态(气体、液体)视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液化烃或者甲、乙类可燃液体;

(3)甲类可燃气体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乙类可燃气体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大于或者等于10%(体积),液化烃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 1MPa
的烃类液体和类似液体,甲类可燃液体指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类可燃液体指闪点高于或者等于28℃,但小于60℃的可燃液体,工作温度超过闪点的丙类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者等于60℃),应当视为乙类可燃液体。

0 GB 50160—2008已被GB 50160—2008(2018年版)所代替,
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016—
2006已被GB50016—2014(2018 年版)所代替。 ——编者注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2号修改单)

1.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和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许可项目和子项目中的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1.5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A),
其有效期均为 4 年 。

1.6 信息化要求

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以及市场总局依法授权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进行申请、受理和批准,颁发电子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修理和充装许可,也可以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暂时不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应当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许可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第1号修改单)

2 许可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

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 分享 0

上5篇 more...

下5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