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
楼板的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00h。
(2)当电缆竖井中只敷设阻燃电缆或具有相当阻燃性能的耐火电缆时,宜每隔约7m
设置防火封堵,其他电缆应每隔7m
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1)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及隔墙处;
4)架空敷设每间距100m 处 ;
5)两台机组连接处;
6)电缆桥架分支处。
(3)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
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4)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门、煤粉系统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5)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3m
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 6 )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
(7)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8)在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9)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 及 1m;
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25m 及0 . 5m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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