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
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2)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3)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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